1、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。所谓情事,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。
2、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,合同履行完毕之前。
3、须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,即是由不可抗力、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,如果是由可归责当事人,则应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,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。
4、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。
5、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。